期刊导读

车用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不涂敷是否违法(3)

来源:江苏海洋大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8

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违法往往具有鲜明的主观故意性。行政处罚虽然往往以行为定性,并不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作为考察要件。但我们在行政调查和处罚时应该考虑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同于普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他们具有为社会消除、防范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和风险的社会责任。作为专业检验机构,他们具有深厚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明知自己违法行为可能带来巨大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破坏依法稳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秩序,放弃自己消除、防范风险和隐患的社会责任,仍然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同时在行政机关开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甚至会利用自己专业技术上的优势,处处为行政调查设置技术障碍,阻碍行政调查,逃避行政追责,背离自身背负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笔者认为,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所指称的“情节严重”,应该从严处罚,剥夺当事人继续违法的能力和主观冲动,震慑其他具有同样具有违法欲望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上一篇:新疆来的表哥
下一篇:没有了